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林,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个体户,住藤县。被执行人龚里,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干部,住广西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藤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138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执行费109.1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2016年2月18日,由被执行人龚里支付现金14483元给申请执行人陈英林,被执行人龚里承担本案执行费109.11元后,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所有债务及利息、各项诉讼费用视为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藤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庆平
审 判 员 胡海生
代理
审判员 黄建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金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