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646号
原告:深州市奥森纸业包装制品厂。住所地:深州市穆村乡北口村。经营者:张进榜,该厂业主。
被告:王艳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奥森纸业包装制品厂与被告王艳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奥森纸业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深州市奥森纸业包装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满会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