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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182号

罪犯罗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82号罪犯罗刚,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75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刚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新柱

审 判 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倪斗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