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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72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冉明登、尤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冉明登,尤海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72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法定代理人洪文健委托代理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隋亚娟,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冉明登,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陈河村**组。被告尤海燕,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陈河村**组。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冉明登、尤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因原告未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176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