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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04号

李成兴与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兴,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兴,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