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2016)湘0528执恢30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周良发,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新宁县平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崀山镇田心村3组。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系该公司经理。
二、案由、案源、标的周良发申请执行新宁县平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813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0.5052万元。
三、执行经过、处理结果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结。承办人:唐小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