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29号原告吕怀明,男,住翼城县。被告张卫星,男,住翼城县。被告郭芝萍,女,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怀明与被告张卫星、郭芝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怀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怀明负担。
审 判 长 丁 力
人民陪审员 XX兵
人民陪审员 李光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