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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29号

吕怀明与张卫星、郭芝萍物权保护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吕怀明,张卫星,郭芝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29号原告吕怀明,男,住翼城县。被告张卫星,男,住翼城县。被告郭芝萍,女,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怀明与被告张卫星、郭芝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怀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怀明负担。

审 判 长  丁 力

人民陪审员  XX兵

人民陪审员  李光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