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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33号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33号

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俊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庆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