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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85号

郭涛与郭红、郭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涛,郭红,郭敏,刘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郭涛,无业。被执行人郭红,武汉市××配件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郭敏,无业。被执行人刘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红、郭敏、刘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郭敏向申请执行人郭涛支付财产分割费共计25,620.48元、案件受理费756.25元;被执行人刘恋向申请执行人郭涛支付诉讼费3,500.25元,本案执行费4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20.73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9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丛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