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湖南宏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宏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远华,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74号。法定代表人谢瑞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宏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宏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宏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湖南宏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傅若林
人民陪审员 喻金菊
人民陪审员 华 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