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276号申请人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瑞鹏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特字第2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695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95,执行费45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瑞鹏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已停止经营。本院对其名下的机器设备另案已委托评估,评估的司法处置价为71332元,将移送拍卖。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已在处置的机器设备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27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金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