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85号原告李章华,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桔路230号水映天长家园6座303单元。被告林秀兰,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程埔路137号桃花山新村2座604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华诉被告林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章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文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