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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185号

李章华与林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章华,林秀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85号原告李章华,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桔路230号水映天长家园6座303单元。被告林秀兰,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程埔路137号桃花山新村2座604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华诉被告林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章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文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