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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152号

白水龙与柯志超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水龙,柯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152号原告白水龙,男,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军、杨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志超,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白水龙与被告柯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柯志超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管辖权。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合同义务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原告作为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受货币的一方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户籍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二王横巷7号,故厦门市思明区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柯志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凯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钟 彦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