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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特6号

林凤臣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林根荣,林凤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特6号申请人林根荣,男,1932年2月17日生,汉族,济南市服装九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贾晓颖,女,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林凤臣,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济南轻骑摩托车厂第三总装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根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凤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林根荣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根荣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根荣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范晓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