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316号原告雷某某,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村民。被告秦某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延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育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