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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01号

宾雪梅犯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宾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宾雪梅,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雪梅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9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张某甲找到平昌县泥龙乡中学老师向某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张某某通过信用社转账直接将现金人民币63000元转给向某某,向某某转交给被告人宾雪梅办理。2014年3月份宾雪梅谎称养老保险已办好,并以张某某的名字办理一张存折以领取养老金。宾雪梅用在张某甲处收取的现金,每月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余元不等数额存入张某某办理的存折上,至2015年3月向张某某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5864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得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7136元。

二、2011年2月,宾雪梅以为平昌县泥龙乡多佛村村民张某乙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41000元。收钱后用张某乙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张某乙办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张某乙的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余元不等的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张某乙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31270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张某乙现金人民币9730元。

三、2011年3月,宾雪梅以为平昌县泥龙中学教师之妻魏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人民币41000元。收钱后用魏某某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魏某某办理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魏某某的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元不等的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魏某某账户存入32106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张某丙现金人民币8894元。

四、2011年11月,宾雪梅以为平昌县笔山镇凤凰小学教师林某某之妻向某甲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43000元。收钱后用向某甲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向某甲办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向某甲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元不等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向某甲账户存入了现金人民币27120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林某某现金人民币15880元。

五、2011年12月,宾雪梅以为平昌县泥龙乡青山村村民李某甲、周某某夫妻二人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9万元。收钱后用李某甲、周某某之妻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李某甲、周某某办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李某甲、周某某的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余元不等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李某甲、周某某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63623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李某甲、周某某现金人民币26377元。

六、2012年1月,宾雪梅以为平昌县泥龙乡中学教师林某乙之妻魏某甲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现金人民币52000元。收钱后用魏某甲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魏某甲办理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魏某甲的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不等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魏某甲存折存入现金人民币19305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林某乙现金人民币32695元。

七、2013年年初,被害人赵某某听说可以通过向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后交给向某某现金人民币69000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向某某将钱交给宾雪梅。宾雪梅用妹夫孙某某的名字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一张存折,并将存折交给赵某某的亲家张某甲用以领取养老保险。之后每月向该存折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800元不等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该存折存入现金人民币15548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赵某某现金人民币53452元。被告人宾雪梅将从被害人处收取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99000元,除用于向被害人账户存入所谓养老保险工资外,宾雪梅共计收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4164元。案发后,向某某代宾雪梅退还赵某某现金人民币24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宾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宾雪梅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2月,宾雪梅以给平昌县泥龙乡多佛村村民张某乙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41000元。收钱后用张某乙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张某乙办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张某乙的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余元不等的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张某乙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31270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张某乙现金人民币97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2月,找到向某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并与女儿向某丁到向某某家中将41000元钱给了向某某,10月份时,向某某给了他一张存折,存折里每月存入50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数额,存折里共存了33000元左右。3、被告人宾雪梅的供述,证实2011年2月,张某乙通过向某某找她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她说要41000元,张某乙将41000元钱给了向某某,向某某把钱给了她,她自己办不了养老保险,便用张某乙给的钱每月以工资的形式打在为张某乙办的存折里,虚构已经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先后共存入该存折31270元。(对该存折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并证实转款人的名字用的谭某某,实际是她转的,有时还叫别人帮她去转。收钱后并没有办理养老保险,而是用于归还高利贷和自己日常开支。她还骗向某某是找的王某某办理的养老保险,并以王某某的名义给向某某发过信息,向某某以为她是找的王某某在帮忙办养老保险。4、证人向某丁的证言,证实和张某乙一起去向某某家中给了41000元钱。5、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宾雪梅找的王某某在办理养老保险,王某某还发过短信给他。张某乙、张某丙等被害人都是他的亲戚朋友,他收钱过来后,都是把钱交给宾雪梅的,不知道她在骗,以为她真的可以帮人办理养老保险,后来这些亲戚朋友没有收到钱,到社保局去查也没有他们的资料,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才知道王某某是宾雪梅虚构的一个人,所有的钱都是宾雪梅用了的。6、苟某某的证言,证实帮宾雪梅给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转账的情况。7、调取的张某乙的银行帐户明细及转款凭条,证实宾雪梅向张某乙银行帐户存入31270元的事实。8、平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张某某、向某甲、魏某某、魏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周某某、赵某某未在该局参加养老保险。9、宾雪梅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账户收支情况。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宾雪梅的刑事责任年龄。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宾雪梅的到案情况。

二、2011年3月,宾雪梅以给平昌县泥龙中学教师张某丙之妻魏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人民币41000元。收钱后用魏某某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魏某某办理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魏某某的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元不等的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魏某某账户存入32106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张某丙现金人民币889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找到向某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并给了向某某41000元,后向某某给了他一个存折,从2011年7月开始领钱,到2015年时就没有收到钱了。3、被告人宾雪梅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张某丙通过向某某找她帮忙办理其妻魏某某的养老保险,收取了张某丙41000元,后没有帮其办理养老保险,而是虚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事实,以发工资的形式每月给魏某某的存折汇款,先后存入账户32106元。(对该存折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并证实转款人的名字用的谭某某,实际是她转的。4、向某某证言,证明帮张某丙找宾雪梅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5、银行帐户明细,证实宾雪梅向魏某某银行帐户存入32106元的事实。

三、2011年11月,宾雪梅以给平昌县笔山镇凤凰小学教师林某某之妻向某甲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43000元。收钱后用向某甲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向某甲办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向某甲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元不等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向某甲账户存入了现金人民币27120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林某某现金人民币158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听宾雪梅说可以帮忙办理养老保险,便叫宾雪梅帮忙办理其妻向某甲的养老保险,宾雪梅说要43000元,后将43000元和相关证件交给了宾雪梅,过了几天,宾雪梅说办好了,给了他一本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之后陆续有钱存进来,但宾雪梅说办理养老保险的所有手续还要等几个月才下来,感觉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3、被告人宾雪梅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林某某通过向某某找她帮忙办理其妻向某甲的养老保险,收取了林某某43000元,后没有帮其办理养老保险,而是虚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事实,以发工资的形式每月给向某甲的存折汇款,先后存入账户27120元。(对该存折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并证实转款人的名字用的谭某某,实际是她转的。4、向某某证言,证明帮林某某找宾雪梅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5、银行帐户明细,证实宾雪梅向向某甲银行帐户存入27120元的事实。

四、2011年12月,宾雪梅以给平昌县泥龙乡青山村村民李某甲、周某某夫妻二人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9万元。收钱后用李某甲、周某某之妻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李某甲、周某某办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李某甲、周某某的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余元不等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李某甲、周某某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63623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李某甲、周某某现金人民币2637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通过苏某某找的宾雪梅在办理他和他妻子周某某的养老保险,共给了9万元,后通过存折每月在领钱,2014年9月没有领到钱,打电话到县社保局查询,被告知没有他的资料,才知道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3、被告人宾雪梅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左右,苏某某问她是否可以帮忙办理李某甲、周某某夫妻二人的养老保险,她说可以,苏某某给了她9万元,后没有帮其办理养老保险,而是虚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事实,以发工资的形式每月给李某甲、周某某的存折汇款,先后存入李某甲账户32372元,存入周某某账户31251元。(对该存折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并证实转款人的名字用的谭某某,实际是她转的。4、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帮李某甲、周某某夫妻二人办理养老保险,找的宾雪梅办理,并给了宾雪梅9万元钱的情况。5、银行帐户明细,证实宾雪梅先后存入李某甲账户32372元,存入周某某账户31251元的事实。

五、2012年1月,宾雪梅以给平昌县泥龙乡中学教师林某乙之妻魏某甲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现金人民币52000元。收钱后用魏某甲的身份证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为魏某甲办理了一张存折,之后每月向魏某甲的存折上存入现金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不等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魏某甲存折存入现金人民币19305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林某乙现金人民币3269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实通过向某某找人帮忙办理其妻魏某甲的养老保险,给了向某某52000元,后向某某给了他一个存折,每月有钱到账,因怀疑存折的真实性,加之后来没有收到钱,便到公安机关报案。3、被告人宾雪梅的供述,证实2012年1月林某乙通过向某某找她帮忙办理其妻魏某甲的养老保险,收取了林某乙52000元,后没有帮其办理养老保险,而是虚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事实,以发工资的形式每月给魏某甲的存折汇款,先后存入账户19305元。(对该存折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并证实转款人的名字用的谭某某,实际是她转的。4、向某某证言,证明帮林某乙找宾雪梅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5、银行帐户明细,证实宾雪梅向魏某甲银行帐户存入19305元的事实。

六、2013年年初,被害人赵某某听说可以通过向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后交给向某某现金人民币69000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向某某将钱交给宾雪梅。宾雪梅用妹夫孙某某的名字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一张存折,并将存折交给赵某某的亲家张某甲用以领取养老保险。之后每月向该存折存入现金人民币500至800元不等数额,至2015年3月,共向该存折存入现金人民币15548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取赵某某现金人民币534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听说可以通过向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后,交给向某某现金69000元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后面的事情就委托张某甲在帮他办理。3、被告人宾雪梅的供述,证实2013年初赵某某通过向某某找她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她收取了赵某某69000元,用妹夫孙某某的名字在平昌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一张存折,后没有帮其办理养老保险,而是虚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事实,并将存折交给赵某某的亲家张某甲用以领取养老保险,后以发工资的形式每月给孙某某的存折汇款,先后存入账户15548元。(对该存折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4、向某某证言,证明帮赵某某找宾雪梅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5、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宾雪梅叫他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存折,这张存折交给宾雪梅的。6、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赵某某把钱给了向某某后就出去务工了,叫向某某把存折给他,并委托他每月看下工资是否到账。7、银行帐户明细,证实宾雪梅向孙某某银行帐户存入15548元的事实。

七、2013年9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张某甲找到平昌县泥龙乡中学老师向某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张某某通过信用社转账直接将现金人民币63000元转给向某某,向某某转交给被告人宾雪梅办理。2014年3月份宾雪梅谎称养老保险已办好,并以张某某的名字办理一张存折以领取养老金。宾雪梅用在张某甲处收取的现金,每月以现金人民币500至1000余元不等数额存入张某某办理的存折上,至2015年3月向张某某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5864元。被告人宾雪梅实际骗得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7136元。综上,被告人宾雪梅将从被害人处收取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99000元,除用于向被害人账户存入所谓养老保险工资外,宾雪梅共计收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4164元。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宾雪梅共退还现金人民币6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通过张某甲找到平昌县泥龙乡中学老师向某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通过信用社转账63000元转给向某某,后张某甲告诉她,养老保险办下来了,每月定的570元工资,钱已经打进工资存折了,存折放在张某甲处的,后和张某甲一起去取钱时,发现有几个月工资没有,便怀疑被骗,张某甲便去报警。3、被告人宾雪梅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张某某通过张某甲找到向某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她同意可以帮忙办,只是价格高要63000元,后向某某将63000元和张某某的身份证给了她,她让张某某自己办了一张存折,后没有帮其办理养老保险,而是虚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事实,然后每个月按社保工资标准,用这笔钱中的一部分先后存入张某某的存折里5864元。(对该存折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4、向某某证言,证明帮张某某找宾雪梅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在外打工,叫他找人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听说向某某可以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就找到向某某,向某某说要找人帮忙,他把情况告诉张某某后,张某某同意,后从泥龙信用社转给向某某63000元。2014年3月,向某某通知他说办好了,并叫他去办一个存折,他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办了一个存折,把账号告诉了向某某,存折他在保管,3月29日收到1725元,后面几个月每月都收到575元,因没有看到文件和养老金本本,张某某回来后到平昌县社保局去查没有她的档案,才知道被骗,向某某也到公安局去报警。6、证人向某丁、向首浪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的钱的转账及支付情况。7、张某某的银行帐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向某某的帐户明细,证实了张某甲转账给向某某63000元及宾雪梅向张某某银行帐户存入5864元的事实。8、收条,证明被告人宾雪梅已退赔被害人损失6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宾雪梅已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宾雪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宾雪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0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左红云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肖群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柠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