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财保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与张元华、李华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张元华,李华红,穆成福,王秀花,穆文刚,杨学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4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

被

申请人:张元华,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

申请人:李华红,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

被

申请人:穆成福,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

被

申请人:王秀花,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

被

申请人:穆文刚,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

被

申请人:杨学玲,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元华、李华红、穆成福、王秀花、穆文刚、杨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办理贷款未按期偿还,为了保证以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洪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