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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347号

万邺物业与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34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腊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