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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96号

沈跃凯与俞太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跃凯,俞太恒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96号原告沈跃凯,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俞太恒,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跃凯与被告俞太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跃凯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