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127号原告毕某。被告赵某。
原告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裕心
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127号原告毕某。被告赵某。
原告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