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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127号

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毕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127号原告毕某。被告赵某。

原告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