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81号原告符生军,现住龙山县。被告李艳艳,住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生军诉被告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生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艳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生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原告符生军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叶 林
审 判 员 张万贵
人民陪审员 李洪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