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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981号

符生军与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符生军,李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81号原告符生军,现住龙山县。被告李艳艳,住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生军诉被告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生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艳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生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原告符生军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叶 林

审 判 员  张万贵

人民陪审员  李洪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