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革。被执行人樊书贞。王永革与樊书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刑初字第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书贞名下银行存款3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