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84号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南王庄村,且现在该村居住生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应以被告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为管辖依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台前县清水河乡南王庄村,该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移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奇
代理
审判员 杨俊战
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