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凤林,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二楼209。法定代表人郑友忠,董事长。
上诉人魏凤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房屋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