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48号宝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230359-1。负责人黄庄。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王某某。被告孙素贞,女,汉族。被告刘自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建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左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