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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0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刘自华、孙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孙素贞,刘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48号宝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230359-1。负责人黄庄。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王某某。被告孙素贞,女,汉族。被告刘自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建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左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