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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昆执字第681-3号

申请执行人谢繁与被执行人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繁,秦秋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681-3号申请执行人谢繁,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秦秋艳,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谢繁与被执行人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做出(2013)包昆执字第6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秋艳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一套。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秋艳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文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