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超群,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伟群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
原审
被告:深圳市怡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地街道坪西社区吉祥一路13号B栋。
法定代表人:潘超群。
上诉人潘超群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世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怡冠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