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519-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冉安贵。关于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安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5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第的规定、《》第,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安怀
审判员 陈 术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