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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091号之一

李民与陆林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民,陆林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91号之一

原告:李民。

委托代理人:马龙翔,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林根。本院受理原告李民诉被告陆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发生违约、争议等情形的,归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按照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本案应由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院受理后,被告下落不明,并未应诉答辩,故本案应移送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孙欢杰

代理

审判员  钟一鸣

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