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91号之一
原告:李民。
委托代理人:马龙翔,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林根。本院受理原告李民诉被告陆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发生违约、争议等情形的,归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按照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本案应由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院受理后,被告下落不明,并未应诉答辩,故本案应移送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孙欢杰
代理
审判员 钟一鸣
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