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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362号

申请执行人胡习娇、谢巧云、游胜兰、文永旭与被执行人益阳市登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习娇,谢巧云,游胜兰,文永旭,益阳市登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胡习娇,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申请执行人谢巧云,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城南路***号。申请执行人游胜兰,又名游胜男,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号。申请执行人文永旭,又名文永秀,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贺家塘村。被执行人益阳市登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路***号。法定代表人冯丽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习娇、谢巧云、游胜兰、文永旭与被执行人益阳市登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益阳市登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胡习娇、谢巧云、游胜兰、文永旭与被执行人益阳市登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爱宝

审 判 员  崔益沙

代理

审判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