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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8号

原告吕兴华诉被告久隆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某,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8号原告吕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北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532841-7。法定代表人孙洪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曲宪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