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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436号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43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范某某,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