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43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范某某,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