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094-2号申请执行人XX民。被执行人薛丙宏。本院在执行XX民与薛丙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划拨被执行人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旭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
XX民与薛丙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094-2号申请执行人XX民。被执行人薛丙宏。本院在执行XX民与薛丙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划拨被执行人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旭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