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0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晓虎,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睿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周晓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被告人叶某谎称自己系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骗取徐某丙的信任后,以安排徐某丙到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当驾驶员需要打点为由,骗得徐某丙现金人民币8000元。2、2014年年初,被告人叶某谎称自己系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骗取徐某乙的信任后,于同年2月10日,以介绍徐某乙女儿徐某甲到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从徐某乙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叶某以领导同意徐某甲上班为由,再次向徐某乙索要人民币5万元,但被对方识破。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单、协查函、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证人杨某、徐某甲、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某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8000元,予以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文超
人民陪审员 阮丽芬
人民陪审员 洪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金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