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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748号

王某某与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74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陈桥村海里庄**号。身份证号:341224198403112152

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訾某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中陆村訾庄*号。身份证号:341224198906102167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