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字第323号

闻金荣与刘云亮、于桂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闻金荣,刘云亮,于桂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闻金荣,个体。

被告:刘云亮,个体。

被告:于桂欣,个体。

原告闻金荣与被告刘云亮、于桂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闻金荣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云亮、于桂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闻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金荣撤回对被告刘云亮、于桂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闻金荣承担。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