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闻金荣,个体。
被告:刘云亮,个体。
被告:于桂欣,个体。
原告闻金荣与被告刘云亮、于桂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闻金荣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云亮、于桂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闻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金荣撤回对被告刘云亮、于桂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闻金荣承担。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