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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32号

邱健荣与沈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健荣,沈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32号原告邱健荣。委托代理人沈新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健荣与被告沈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健荣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沈建良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健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邱健荣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