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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629号

王翔宇与河南天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翔宇,河南天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王翔宇,男,生于1990年6月29日。委托代理人刘娜,女,生于1964年1月17日。被告河南天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132107782266XA法定代表人郑彬琨,男,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南召县黄洋路南段产业集聚区被告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67005-8法定代表人徐满善,男,任公司经理原告王翔宇与被告河南天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