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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255号

白中伏与柏乡县贾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中伏,柏乡县贾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白中伏,1959年6月6日生,汉族,柏乡县统计局离岗职工,柏乡县人,住柏乡县。被告柏乡县贾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京华,该村村主任。住所地柏乡县贾庄。委托代理人李京仲,男,194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

原告白中伏与被告柏乡县贾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中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中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     瑞     峰

审 判 员 张     利     娟

人民陪审员 侯丽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