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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执2-1号

周敏与陆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敏,陆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2-1号申请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陆宏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宏明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宏明的银行存款50650元(含执行申请费6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春生

代理

审判员  孔 扬

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