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2-1号申请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陆宏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宏明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宏明的银行存款50650元(含执行申请费6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春生
代理
审判员 孔 扬
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