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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550号

罗逢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罗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50号罪犯罗逢春,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9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逢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4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年刑期至2030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逢春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逢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逢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逢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