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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175号

李国毅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175号罪犯李国毅,男,现年24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渡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3年11月18日,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弥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李国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李国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毅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截止2015年12月考核累计分余分为80.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彦彬

审判员  姜 略

审判员  段 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玉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