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7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章启炜���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章启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负责人汤爱萍,行长。被执行人章启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章启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章启炜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透支本金99456.3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11月25日为10908.52元,此后至实际��还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合同的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启炜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查询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7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金宏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