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73号申请人梁军波。被申请人宋玉萍。被申请人宋德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军波与被申请人宋玉萍、宋德英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玉萍、宋德英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仇振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