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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异12号

佛山市禅城区环湖花园住宅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执行人刘小梅等与佛山市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祥福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环湖花园住宅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执行人刘小梅,佛山市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祥福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12号异议人(案外人)佛山市禅城区环湖花园住宅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汪卫真。委托代理人程宝雪、区巧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执行人刘小梅,女,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邓国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辉。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少珍。被执行人佛山市祥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霍伟文。本院在执行刘小梅与佛山市新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佛山市祥福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案外人佛山市禅城区环湖花园住宅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环湖花园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冻结、扣留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秀湖路xxx号地下室仓库及单车房、首层自行车库(包括南海盈德鞋厂联络处及字画室,以下简称“涉案物业”)的租金收益,冻结金额以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异议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案物业属于环湖花园小区业主共有,对其租金收益实行强制执行措施错误。涉案物业中的地下室仓库只有一个出口,室内安装着各种上下水管道、全体业主公用的水泵设备和电气设备等;首层自行车库包括电梯、大堂、水管、水电表房、消防通道、管理服务用房等。可见涉案物业是住宅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环湖花园小区1995年建成至今,涉案物业一直作为住宅楼公用配套用房由小区全体业主占有、使用,由异议人代为出租,收益由全体业主共有。被执行人新时代公司一直未主张任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涉案物业的租金收益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冻结、扣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原告刘小梅诉被告新时代公司、祥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两被告在2014年7月30日前分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57400元。本院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于2014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2226号案立案执行。2014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4)佛城法执字第2226号-1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提取两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益人民币4623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新时代公司名下的涉案物业,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涉案物业已解除查封。2014年11月24日,本院向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环湖花园管理中心发出了(2014)佛城法执字第2226号-1《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中心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新时代公司名下涉案物业的租金收益,冻结金额以本金45万元及利息为限(暂计至2014年7月4日的利息为5476元)另查明,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秀湖路xxx号地下室仓库及单车房(商品房过户证明书编号:xxx)、首层自行车库(商品房过户证明书编号:xxx)的权属人为被执行人新时代公司。本院在对上述涉案物业进行拍卖时,案外人温坚坤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物业已由其向被执行人新时代公司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请求法院带租约拍卖。温坚坤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其与新时代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向新时代公司缴纳租赁保证金、租金的收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涉案物业《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显示,涉案物业由被执行人新时代公司开发建设,并准予其对外销售,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新时代公司对涉案物业依法享有处分权,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时,案外人温坚坤提供的证据显示新时代公司将涉案物业租赁给他人,并定时收取承租者缴纳的租金。上述证据均证明涉案物业的使用权人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新时代公司,异议人认为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没有事实根据,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佛山市禅城区环湖花园住宅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邱建聪

审判员 吴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小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