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163-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林,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肖建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1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22日,住四川省郫县。李金林与肖建伟、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已裁定将(2016)川0124执字162号案件并入本案并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本案。由于被执行人肖建伟、李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肖建伟、李丽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136722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肖建伟、李丽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