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29号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三元世纪城9-2号。法定代表人虞爱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被告孙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元,由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优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