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482号

杜先亮、李爱勤与王鲁军、连荣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先亮,李爱勤,王鲁军,连荣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82号原告杜先亮,男,住柘城县。原告李爱勤,女,住柘城县。被告王鲁军,男,住山东省文登市。被告连荣凤,女,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先亮、李爱勤诉被告王鲁军、连荣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先亮、李爱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先亮、李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先亮、李爱勤负担。

审 判 长  李清坤

审 判 员  宋远涛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