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82号原告杜先亮,男,住柘城县。原告李爱勤,女,住柘城县。被告王鲁军,男,住山东省文登市。被告连荣凤,女,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先亮、李爱勤诉被告王鲁军、连荣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先亮、李爱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先亮、李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先亮、李爱勤负担。
审 判 长 李清坤
审 判 员 宋远涛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