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58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范某某,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宏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凡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