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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58号

韩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58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范某某,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宏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凡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