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贺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高峰,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36年出生,汉族,某盐务局退休职工,住青岛市。被告张某乙,女,193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现住青岛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系张某甲之子),男,1968年出生,汉族,某钢铁集团职工,住青岛市。被告张某丙,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某话剧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8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 云
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
人民陪审员 锜 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