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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969号

贺某某与张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贺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高峰,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36年出生,汉族,某盐务局退休职工,住青岛市。被告张某乙,女,193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现住青岛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系张某甲之子),男,1968年出生,汉族,某钢铁集团职工,住青岛市。被告张某丙,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某话剧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8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 云

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

人民陪审员  锜 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